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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
发布日期:2016-09-19 10:44:43浏览量:624
  据质检总局、公 安 部、国家认监委公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,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
  据质检总局、公 安 部、国家认监委公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,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
  自2015年9月1日起,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水炮,大空间智能灭火等消防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
  自2014年9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。